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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旅遊產品海外合作管道商優選辦法
2016/3/11
 第一條 為鼓勵海外合作管道商擴大山東省旅遊產品行銷,促進山東省入境旅遊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按照公開公正、擇優選擇、嚴格標準、以績獎勵的原則執行。

 第三條 優選物件

 海外合作管道商是指與山東省旅遊局合作,行銷山東旅遊產品的海外旅遊管道商,主要包括具備所在國家(地區)合法法人資質的旅行社、旅遊電商(OTA)、協會等企業或組織(海外旅遊聯合體可作為一個獨立申請單位,但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第四條 優選標準

 海外旅遊管道商自願申報獲得海外合作管道商資格。山東省旅遊局對申報單位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打分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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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審核因素

評分標準及說明

分值

最高
分值

1

 

送團
人數

韓國

香港、臺灣

 

 

1000人以下

500人以下

10

120

1001-3000

501-1000

20

3001-5000

1001-2000

40

5001-8000

2001-3000

60

8001-10000

3001-4000

80

10001-15000

4001-5000

100

15001人以上

5001人以上

120

2

 

 

旅遊
產品

山東省旅遊局推薦的主題產品攬客人數占比

10%以下

24

72

11-50%

48

51%以上

72

銷售的所有山東旅遊產品涉及到的城市

5個(含)以下

8

24

6-9

16

10個(含)以上

24

產品天數(按在山東停留天數最長的單個有銷售額的旅遊產品計算)

4(含)天以下

8

24

5-7

16

8(含)天以上

24

3

旅遊
專家

每擁有1名山東旅遊專家

5

不限

4

城市
合作

每與1個市、縣旅遊部門簽訂合作行銷合同(須提供相關合同)

3

12

5

 

 

行銷
推廣

經評估認可的、有一定傳播效果的山東目的地介紹、產品介紹以及旅遊攻略等文字或者文字+圖片(每1篇)

2

18

經評估認可的、有一定傳播效果(參照傳播管道)的山東旅遊短視頻(每1支)

3

18

組織產品策劃人員或媒體來魯考察(單項單次計算)

10

不限

參加山東省、市旅遊局在客源地組織的路演、推介會等行銷活動

2

10

單獨策劃的、有一定傳播效果的山東旅遊產品行銷活動(單項單次計算)

8

32

6

 

媒體
行銷

電視和戶外媒體

費用為5萬人民幣以下(按單項單次計算)

10

不限

費用為5-10萬人民幣(按單項單次計算)

15

費用為10萬人民幣以上(單項單次計算)

20

報紙

參照投放媒體發行量、頻次、週期等綜合評分(單項計算)

40

雜誌

參照投放媒體發行量、頻次、週期等綜合評分(單項計算)

30

網路宣傳(展示廣告和關鍵字搜索,不含管道商自有網站)

累計點擊量為5萬次及以下

8

22

累計點擊量為5-10萬次(含)之間的

15

累計點擊量為10萬次以上的

22

公司網站

有山東旅遊產品專頁

2

5

在公司網站主頁上宣傳推廣(旗幟廣告等)

2

在公司網站主要位置連結山東省旅遊局外文網站

1

SNS社交媒體

依據粉絲量、閱讀量、轉發量綜合評分

 

15

小冊子

小冊子中有1種山東旅遊產品

2

5

小冊子中有2種(含)以上產品或者有山東旅遊產品專頁

3

山東旅遊產品專冊(整本冊子都是介紹山東旅遊產品的)

5

門市店X展架或者招貼畫等

1

2-5

6版以上

定期E-DMSMSMMS

移動端行銷(包括移動端網站、APP應用等

帶山東旅遊LOGO的紀念品(按照數量、種類綜合評分)

10

其他(單項計算)

 

 第五條 申報程式

 1、凡有合作意向的海外管道商均可書面提出合作意向,並選擇一家在山東省註冊的旅行社作為合作單位。

 2、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山東省旅遊局提交本年度山東旅遊產品行銷方案以及合法法人資質證明,須承諾至少承擔50%行銷費用。

 3、山東省旅遊局對申報的海外管道商進行預審,按照得分情況確定年度海外合作管道商名單,並確定擬合作金額等。

 4、山東省旅遊局、海外合作管道商、省內合作旅行社三方簽訂合作協定。

 5、海外合作管道商在執行合同期間,須按季度通過“山東省旅遊產品行銷管道管理系統”報送山東旅遊產品行銷具體情況(系統未投入使用前,須以電子郵件形式報送材料)。

 6、書面申報時間為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前。行銷時間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下一年度10月31日。2016年申報時間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行銷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第六條 審核優選

 1、海外合作管道商工作完成情況由省內合作旅行社初審,山東省旅遊局複審。每年11月份對海外合作管道商履約情況進行考核。對按時履約且超額完成任務的按照標準予以行銷經費支援,並視得分情況增加下一年度合作金額(上浮10萬元人民幣合作資金)。

 2、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合同約定的行銷目標或者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的海外合作管道商,取消下一年度合作資格。

 3、年度內未能獲得海外合作管道商資格但按時填報行銷山東旅遊產品相關資料的海外旅遊管道商擁有優先候補資格,可根據本年度得分排名優先參與下一年度海外合作管道商補選。

 4、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主要客源市場召開“好客山東旅遊管道商大會”,公佈下一年度海外合作管道商名單和山東省最新旅遊主題產品清單。

 第七條 監督檢查

 海外合作管道商須接受山東省旅遊局和省內合作旅行社雙重監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及以後3個年度的合作資格,收回已撥付的合作資金:

 1、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有關條款的;

 2、擾亂山東省入境旅遊市場秩序的;

 3、申報材料和資料弄虛作假的;

 4、旅遊團隊運作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旅遊投訴案件、社會影響惡劣事件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第九條 2016年針對韓國、臺灣、香港等地海外合作管道商試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山東省旅遊局